Fintech、Cryptocurrency和ICO的誤解
網上看到有人說從Fintech發展出加密貨幣,跟之前看到有人說行動支付等於第三方支付,這邊簡述一下個人意見。
一個是科技慢慢改善金融服務,從紙本走向電子(大多是銀行內部革命,如ATM、網路銀行),再從被動轉為消費者主動(大多由科技公司引發,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實現金融普惠或在金融業不發達的地方,肯亞發展出以手機為底的M-Pesa提供金融服務。
加密貨幣(或密碼貨幣,不過我國央行稱cryptocurrency為加密貨幣,故下面沿用之)是用區塊鏈技術解決雙重支付、身分認證跟困難的拜占庭將軍問題。
Fintech這個詞可以追朔到1993年,大概蓬勃發展是2012~2014年左右。
Blockchain是從2009年,中本聰發表的第一篇點對點電子現金Bitcoin而出現,大概是2017~2018年這段期間最蓬勃發展。
兩個東西發展的歷程,根本風馬牛不相干。只能說目前想解決的問題都著重在金融上面,但是後者絕對不限於此。
還有身分證、個資存取權、智能合約 遠比Fintech能發展的面向廣的多….
就像曾經看到有人論文寫行動支付,但他內文卻通篇論述第三方支付的產業,就算第三方支付服務多體現在行動支付上,但行動支付不等於第三方支付….
如此的邏輯就像依人的性別可以分為男人和女人,依據好壞可以分為好人跟壞人。女人說男人壞死了,所以壞人=男人? 所以方炯彬的性別是?
看起來可笑的邏輯,如果發生在一些法律論述上,那可能就是災難,如果不仔細探究一個東西的意義和正確思考其性質,草率訂出規定,那就會阻礙產業的正確發展。
提供幾個概念供人思考:
紅利點數、商品禮券、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行動支付;數位通貨、電子貨幣、虛擬寶物、區塊鏈技術、加密貨幣(或密碼貨幣)、token(通證)等東西其概念如何,能劃分否?。
定義並非絕對,但搞不清楚他們劃分的那條線,那才是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