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修了法就沒事了嗎?借鏡日本支付法規談可能的問題
一、電支電票合併之修法特點
這次行政院通過電子支付修法一事,對於我國支付法制來說是個重要的發展,其中最為重要者即為不再區分實體卡片及網路虛擬帳戶差異而分別立法,而是根據流通性的多寡進行區分。
若適用範圍較為限縮,如限於單一商家及用戶間使用,且用户彼此間不能互相轉帳則屬於電子票證;如能於多個商家間使用且用戶彼此間能互相轉帳資金,則屬於電子支付。本次修法是嘗試將過去分別立法規範之支付工具合併管理,並依據不同風險進行控管的發展。
另一方面,本次修法使電子支付不再嫁接於銀行,成為次於銀行的結清算單位,而將其提升至與銀行同等的結清算單位,可以與財金公司簽約進行結清算,未來用户在使用電子支付上將更為方便。並且開放電子支付業得以經營許多業務,未來有望更進一步推進我國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之發展。
而本次還有個沙盒特色的條文,即「移工小額匯兌」。
以立法的角度來說,這有待商榷,因為未來其可能成為一個類似於電子支付機構的角色,只是筆者推測在管制上及資本額上之監管強度應較電子支付寬鬆,並另外訂立法令管制。
不過基於繼續實驗匯兌並拓展支付應用場景,仍予以鼓勵當未來我國支付法制發展完備後,應思考是否修改電子支付法,成為一個專門的支付法,而非銀行法匯兌管制下的多重例外。
關於統一立法之支付法制,本文認可以參考日本於支付法制上之發展,因為早在2009年,日本就已針對非銀行業之支付工具及相關的風險控管進行討論,因此嘗試以此為契機,淺談日本支付法制之發展背景和特色。
二、淺談日本電子貨幣及行動支付發展歷史
談到電子化支付,以印象而言日本看起來是個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很不發達的國家,不過這是以智慧型手機普及環境下相對於其他國家於App發展上之印象比較而來的,加以日本是較為高齡化的社會,大多數中老年者不擅長使用智慧型手機,且整體社會對現金信任高,也並無特別不便,因此實際上使用人數較少。
不過隨著日本兩大支付業者LINE pay及Paypay的優惠推廣發展,加以兩家業者母公司預計於2020年合併及疫情的影響下,未來日本行動支付發展也有望更加蓬勃發展。[注1]
實際上日本在電子貨幣及支付工具上之發展非常早,特別是電子貨幣之發展。早在1980年代,日本在大眾交通運輸發展和使用上即基於對快速支付需求,進行開發非接觸式晶片技術(如日本的Felica規格),其後則出現了許多搭載電子票證如Suica和Edy等。
此外在行動支付之發展,在早期網際網路尚未如現在發達時,日本的電信業者即透過其不同於當時世界各國之電信網路系統PDC系統,最著名者為1999年其電信業者NTT DOCOMO即堆出i-mode服務,PDC系統使i-mode用戶使用得以24小時都在網路上,不需要透過撥接,大大增加上網之便利性;而其收費方式部分,由於是封包技術計費,用戶在閱讀資訊時並不需付費,只有在下載資料與傳輸資訊時才收費,這樣的模式使其用戶得以透過手機瀏覽網路及進行支付之行為。
其後更與Sony合作,於當時推出整合手機和Sony的Felica技術,將用於日常交通工具搭乘和生活消費智慧卡之功能結合到手機上,在結合電子貨幣後更擴大其應用方面,為相當早期應用電子貨幣現金於手機的行動支付模式。
此特殊的環境背景下,使日本成為早期行動支付上最為廣泛的國家,不過由於日本通訊及手機獨特的技術規格和國際並不相容,故而其亦未能推展到世界。這樣「獨特」的日本行動手機於日語中有一詞為「ガラパゴス携帯電話(加拉巴哥化手機)」,即為其不同於世界通用標準而有其獨特應用特性模式之手機,難以輸出海外或將海外手機應用於日本國內,如同達爾文進化論中所述的加拉巴哥群島上獨自進化的生物般發展。
三、日本支付法制之發展背景及特色
從前述背景可以得知,日本社會早期在電子貨幣的應用下其實相當廣泛,而在電子貨幣的大量使用下,日本法制早先是透過「預付式憑證規制等有關的法律(前払式証票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規範,不過隨著網際網路發達及技術之發展,該規範逐漸不足以涵蓋於伺服器上之電子貨幣,因此日本於2009年即修改並制定統一規範的支付法規「資金結算法(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處理該問題並增設資金移動業者及資金結清算,制定「非銀行業者」可提供支付服務之範圍及依風險程度不同制定之監理標準。
除了可以包含我國之禮券、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之概念業者外,日本之支付法還包含所謂的資金結清算業者(即類似我國之財金公司之角色)。因為比特幣等密碼資產(暗号資産)之出現及Mt.Gox密碼資產之惡性倒閉(營業地在日本),亦促使日本成為世界上最早將其納入規範之國家並承認其為密碼資產得為支付工具,且是不同於電子貨幣之類型。而規範密碼資產之法令並非如同部分網路媒體誤傳日本額外訂立密碼資產法,而是日本的支付法制資金結算法統一管理。
以涉及前端使用之業者介紹如下:
1. 自家/第三者型預付型支付工具業者
日本對於儲存於實體卡片或伺服器下之電子貨幣,不區分為實體卡片或虛擬帳戶等外在形式,概念為透過對價換取可用於清償價金的支付工具即可,縱然是一個條碼數字也可以,相當於我國禮券和電子票證之概念。
進一步根據該「預付型支付工具」的支付使用範圍大小區分,針對僅能用於特定商家或一定範圍(緊密關係)則稱為「自家型預付型業者」,縱然是無人格之社團、財團甚至為個人也可經營,管制程度較低;若除了自己的商店外,還能夠用於多個商家時,則因為可應用範圍除預付型工具發行人外,還可用於其他的特約商店,支付的範圍比起自家型又更多,此時則稱為「第三者型預付業者」,與自家型預付業者相較之下,具有較複雜之三方關係,在業務上亦具備一定程度之金融功能,其所發行之支付工具流通性較高,故要求應為一更加組織化之主體為經營,主體限於法人,且並無專業經營限制。如日本的LINE Cash。
2. 資金移動業者
日本於2009年修正資金結算法中,最為重要者即為引入「資金移動」業者此一概念,所謂的資金移動業者即為可以經營特定金額(100萬日圓)以下匯兌業務之業者而言,相當於我國的電子支付業者。相比預付型支付工具業者,其除了可用於特約商店更能用於一般用戶間之交易,並得提領出來,此點則與預付型支付工具業者有所不同。
從風險的管理角度來說,其發行之支付工具用途更為廣泛,由於資金移動業者是做為資金中介人具有一定之經濟信用,在個人之情形下,如個人死亡後,則無法持續進行其業務,且在無人格性之團體上,其責任財產歸屬不明,從使用人保護之觀點來看,以公司治理要求規範較多且具備多種資金調度可能性,並能永續經營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主體,且並無專業經營限制。如日本的LINE Money、以及曾經於網上流傳過「快拉桌巾」的日本創意廣告,即為宣傳支付業者Paymo(ペイモ)之服務。[注2]
3. 密碼資產交換者
日本於2016年有鑑於Mt.Gox密碼資產交易所之惡性倒閉,從而針對密碼資產進行管制,認為其是相當於傳統支付工具外,另一種非屬於現行貨幣體系計算而具有財產價值之數位支付工具,並定義其性質及經營何種與密碼資產相關之交換業者,應該取得相關之牌照,而法人主體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並且不限制專業經營。
而日本對於密碼資產交易所採較嚴格之監理,其中包含對於衍生性商品的規範、用戶資產的保管、用戶資產優先償還及許多規範。相關業者,如日本LINE公司旗下所成立之Bitmax (筆者實測,目前日本的LINE APP可以直接買到密碼資產)。
四、電支電票修法後可能的問題思考
於本次電子支付之修法草案中之第3條第10款亦新增了所謂「多用途支付」之定義:「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其中新增之第二目,從立法理由中得知是為排除單用途禮券被納入多用途支付之目的,認為多用途不包含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或提供服務者在內,立法理由更補充說明是考量禮券所涉及之「貨幣性」較低,風險較小而毋需納入規範。
然而這樣的定義容易產生「多用途」判斷之疑問,如果假設今天有店家發行的禮券只能用於商家本身,判斷為單用途的禮券不會有太多疑問,但若有涉及不同合作對象可以包含多個店家麵包店、咖啡廳和酒吧,是否也可以認為只要是發行人所指定之人,就不屬於前述「多用途」之概念。如果今天發行人「指定」之商家數有100人,是否還能認為其並非多用途?
立法理由中之「貨幣性」概念也不清楚,在未來實務判斷上還是要思考並界定何謂「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之定義及何謂「貨幣性較低」,才能界定何謂多用途,原本僅需要思考多用途的定義,反而變成要思考兩個概念才能轉過來界定多用途之定義,不僅複雜也可能產生更多問題。在未來實務運用上,概念區分模糊不清則容易產生監管套利或造成使用者權益之不測,也可能導致業者在發展相關業務時產生風險。
日本支付法制,這方面則是將所有支付工具(包含密碼資產)納入同一部法令規範,並正面定義不同支付工具概念,而非以排除定義之方式進行概念區分,對於禮券等單用途之支付工具則是以所謂的緊密關係作為界定標準,如與發行人間有緊密之親屬關係或是屬同一公司且具一定成數之股數表決權等標準,從而認定屬於同一集團或範圍,認為若能使用範圍較少風險程度較低,則屬於禮券之範圍,從而界定出何謂單用途和多用途,使不同的支付工具和業者適用不同風險程度高低之監理,而不至於產生太多之混淆而出現適用法規之困難。
參考資料:
注1:Line、日本Yahoo計劃2020年合併,日本行動支付產業掀2大變革
注2:割り勘アプリ「paymo(ペイモ)
(本文為數位時代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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