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行動支付、電子貨幣、虛擬通貨、加密貨幣和其衍生之通證(token)概念解析 ─ 七個願望一次滿足-

黃亞森 Arthur Huang
12 min readSep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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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從2015年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後,相繼的有關電子化支付概念就不斷出現,加上在中國、瑞典和日本已經實行有段時間的行動支付,終於在LINE Pay和一卡通合作,推出手腳健全的LINE Pay後,正式與街口開戰,再次引起眾人對行動支付「P2P支付」應用的注目。

為何這樣說呢? 因為在台灣行動支付發展的過程中,大多數行動支付應用都是先跟商家結合,像是信用卡代收代付,而不太涉及個人跟個人間的付款,在台灣大多數我們還是用現金跟ATM去處理這件事情,可能最近Line的搶紅包,才開始出現一堆個人對個人間的支付體驗。

電子化支付發展的速度很快,在還搞不清楚何謂現實何謂虛擬,又出現BTC,有些媒體就簡單稱它為虛擬貨幣,但是仔細思考後,就會發現說那這樣的虛擬幣跟過去遊戲裡面的幣有何差別? 還有它和悠遊卡內的電子貨幣差別是什麼? 他們不都是電磁紀錄嗎? 不都是虛擬的?

此外,若有學過貨幣銀行學的朋友,可能更會想到說,我們的貨幣大多是透過存款準備率和銀行的借貸功能創造出來的(貨幣乘數效應),我們的錢也只是存在銀行上的虛擬數字而已(所以筆者有時候認為比特幣,可能比我們現在的貨幣更實際存在也說不定,怎麼可以說它虛擬呢?哈)

因此,這篇文將把目前對各種電子貨幣可能涉及的概念簡單介紹一下,順便附上例子方便各位理解。故本文以下,將簡單整理一下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行動支付、電子貨幣、虛擬通貨、加密貨幣和token的順序,說明他們在目前台灣法律上概念的差異。

此外,這邊要先說明的是:

電子支付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成立後,已經成為一個專有名詞。但在以前把紙本的流程換成電子程序處理的支付模式,有些文獻和文章都會稱為電子支付,這邊筆者則稱此種模式為「電子化支付」(如金融EDI、信用卡/金融卡的網路支付、電子貨幣等)以和電子支付機構法上的「電子支付」有所區分。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很早就出現在媒體的名詞,不過這個東西大多數人,對它的理解是「非銀行的支付業者」,而這個名詞其實是來自於中國大陸媒體稱呼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等業者的方式,但這其實只是它們對非銀行支付業者的俗稱,在他們法制範圍可以包含網路支付、預付卡支付和銀行卡收單等業者,主要規定於「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日本則是沒有相關名詞,而將相關業務分散規範於資金結算法上(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的不同業者。

在我國概念下,第三方支付是指進行「線上」代收代付的業者,它們的服務就是收受交易雙方當事人的金錢,再依據指示把錢交給收款人或是代收款人收款,服務模式可以是單純地轉交金錢或是搭配履約保障的模式,而最為我們所熟知的就是後者(收到貨後再指示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

所以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其實可以把它分成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就是台灣的定義,限於線上的代收代付( PChome的支付連);廣義就是只要是非銀行的支付業者,都可以稱它為第三方支付,包含台灣的電子票證(悠遊卡)、狹義第三方支付(支付連、Pi行動錢包)和電子支付業者(街口、一卡通)。為何要分廣義和狹義呢? 那是因為若只用台灣的概念去理解國外支付業者(如美國、日本、歐洲等)的發展,你會搞得一頭霧水,必須用廣義的方式去理解。不過以下稱的第三方支付還是以台灣概念(狹義第三方支付)為主。

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到9/30截止,就存在7000多家(包含中華電信、樂天、全家、幣託它們都有申請),就是只能做代收代付,而不能做儲值、用戶間支付(你不能直接用錢付給你的朋友,即無實質交易原因基礎下的支付)。若你發現它可以做儲值或支付,則通常不是它自己下來幹,而是跟銀行合作,通常是依據 「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作業範本」跟銀行開一個網路儲值帳戶,所以預付儲值存的錢是存在銀行戶頭保管而非這些業者保管。

而第三方代收代付在法規上最大的突破就是它可以向銀行直接申請為特約商店,代替客戶收取信用卡款項後,再把錢給客戶真正要付款的商家。

電子支付

還記得當年PChome的詹先生喊了一聲「有此政府,何須敵人」,很快地在2015年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這個法,而它不同於第三方支付的點就在於除了代收代付外,它還可以做資金儲值和用戶間轉帳。

不過講到儲值,一定就會有朋友們想到「電子票證」的概念,規範它的法律叫「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是指非銀行業者可以預先收受客戶的錢,並且發給它一個卡或是一種形式(也可能是無實體的一串數字,下面稱它為一個憑證),然後你可以拿著這個憑證去跟業者的特約商店使用,最著名的就是悠遊卡、Icash等業者。而當年8591網的 T點就曾被這個法搞得不上不下,最後獲判無罪(8591寶物交易網遭控吸金186億董座三人判無罪)。而電子票證主要能做的就是預付儲值跟拿來支付店家商品或服務,但是它不能用戶間彼此支付(就像目前你不能拿你的悠遊卡付錢給你朋友的悠遊卡)。

電子支付則是集合上述第三方支付、電子票證之功能外(代收代付、儲值),還突破了我國銀行法29條限定只能銀行進行資金傳輸的規定,也就是在電子支付帳戶上是可以進行用戶間資金傳輸的,就像最近大家在LINE Pay上面轉錢搶紅包搶得很開心的行為(而提供資金傳輸這個服務的主要是一卡通在提供服務,因為一卡通現在同時是電子票證和電子支付業者)。

所以簡單的區分三者的概念,就是第三方支付只能做代收代付,若可以儲值那可能是電子票證和電子支付業者,若還能做用戶間的資金傳輸,那麼就是電子支付業者。不過因為兩者間的概念很雷同,若搞不清楚兩者間的差別,也就會產生柯文哲市長和金管會間的神祕誤會了

行動支付

而行動支付,很多人以為行動支付是在智慧型手機發展後,才發展起來。其實早在以前還是Nokia統治手機的時代,就有業者透過 STK行動銀行和其後電信商所倡導之WAP行動銀行進行服務,不過因為費用和使用上面還是不如網路銀行服務而沒有大大的發展起來。

在這一塊日本反而獨步全球,在他們特殊的電信系統( PDC系統)和 NTT DOCOMO推出的 i-mode服務和把手機結合 Felica技術,開啟了日本行動支付時代。 因其特殊的環境背景下,使日本成為行動支付上最早也最為廣泛的國家,不過由於日本獨特的技術規格和國際並不相容,故而其未能推展到世界(這樣的背景也形成一有趣現象,即日本的行動手機於日語中有一詞為「ガラパゴス携帯電話」,即為其不同於世界通用標準而有其獨特應用特性模式之手機,難以輸出海外或將海外手機應用於日本國內,如同達爾文進化論中所述的加拉巴哥群島上獨自進化的生物般發展,該詞現則意旨相對於智慧型手機外之傳統日本手機。)

所以行動支付其實所說的就只是把支付從現金、個人電腦、卡片、ATM等支付方式,移轉到手機(或其他穿戴裝置)這個載體上,它是一種「行為」上的概念,而非產業上的變革。而國際三大Pay(Apple、Android、Samsuang)做的也只是,用技術把信用卡取代掉並嘗試提供更安全的服務,讓信用卡和手機結合。肯亞的行動支付,其實用的就是2G手機上簡訊進行傳錢,電信業者跟電信帳單結合的小額付款也可以說是行動支付之一種。

故而千萬別把第三方支付和行動支付混淆在一起,只是第三方支付將其大多數的支付在智慧型手機上開發應用,理由就是手機是最多人有的裝置,而且你每天會一直摸它玩它帶著它,但不代表行動支付就等於第三方支付。

行動支付只是一種應用模式,哪天也可能出現手錶支付、智慧衣服支付等,甚而是最狂的瑞典已有了行動「手」支付。

キャッシュレス先進国のスウェーデンを取材:
https://headlines.yahoo.co.jp/videonews/nnn?a=20180802-00000035-nnn-int

至於要了解像是魔獸世界的金幣、電子票證和電子支付業者帳戶內的金額,以及比特幣它們間的關係,就必須要先提到「數位通貨」的概念。

在央行認定所謂的數位通貨,是指以一定之數位方式記錄其價值者而言。而根據其是否可以用「法幣計價」還能分為電子貨幣和虛擬通貨之概念。

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就如同上述電子票證業者或電子支付業者將法幣的錢存到一個載體上,載體可能是卡片、伺服器或是手機等等,實際上表彰的還是相當於現金的概念,只是變成電磁訊號。不過要注意的是它這邊並不包含銀行電腦系統裡的存款金額,央行將其定義為清算資產。

需要注意者還有消保法上面規定的禮券,禮券是不同於電子票證業者,而只能用於單一商店或商家的支付工具(如星巴克卡、麥當勞卡等),因此最近大家都很好奇USDT這樣背後有法幣償付的穩定幣,想發個台幣、日圓、歐元等類似概念的穩定幣,在法律概念上它應該是屬於電子貨幣的一種,很容易涉及禮券、電子票證的概念,若它流通性很高時,發行者就可能有法律風險。

虛擬通貨

往下敘述前想先說一下貨幣和通貨的概念,一般貨幣就是指我們認知上作為錢代表的媒介,而通貨則是指流通於某個地區或社群的媒介,不一定是錢。所以這邊稱為虛擬通貨。

虛擬通貨講的就是法幣計價以外的數位通貨,最為常見的體現就是遊戲世界裡的金幣、銀幣等(如魔獸世界裡的金幣),它可能是單純為了娛樂而發行的電磁紀錄,也可能因為這個平台使用人數夠多而產生一定的價值,而根據它是否可以和實體法幣兌換與否,還可以分為封閉型(如 Mount & Blade裡面的第納爾)和開放型(亞馬遜幣),開放型還可以分為單向式(F幣)和雙向式(林登幣)。

過去看一些媒體或文章常常將加密貨幣稱其為虛擬貨幣,但是所謂的「虛擬貨幣」是一種俗稱,若以虛擬的角度來看是不是電子貨幣、遊戲幣等等都是虛擬貨幣呢? 因為虛擬的這個詞太廣,未來若真的有國家發行自己的數位法幣,是不是也可以稱它為虛擬貨幣呢?

所以為了特指「使用區塊鏈技術加密技術等而無須一特定發行人運作維持其移轉的這種虛擬通貨」,本文採取央行所稱的「加密貨幣」(亦有稱呼其為密碼貨幣),但稱呼其為貨幣在目前也還不精準,不過基於用語方便,下面還是稱呼它為加密貨幣。

後記 :

根據報導,在 2018/08/11時,央行和金管會開了一場會,且在日後的洗錢防制法下修正下,將加密貨幣改稱為虛擬通貨,並且要求「虛擬通貨交易所」應該要納入洗錢防制之規範當中。

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其實就是曾經發展的電子現金(e-cash)更加進化的版本,它的差別在於透過區塊鏈技術,使得過去需要透過中心集中發行和驗證的模式,可以單純依靠分散式的電腦節點達到驗證和價值傳輸,所以無須一集中式機構亦能運作者,即可再將其分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實際上就是從單一中心變成多個中心或更廣等概念,最著名者即為BTC和LTC。

不過若從匿名性的角度來看,可能Zcash和 Monero等利用匿名技術者比起比特幣更加接近所謂電子現金的概念,因為如同使用現金會保有隱私。且分散式帳本也不限於區塊鏈技術,有可能是DAG的有向無環圖,且現在有也提出 Blocklattice的概念,其概念也還有可能持續變動。不過目前所指者即為此等能夠脫離中心化機構運作的虛擬通貨而言。

本文自行繪製

後記

所以後來針對加密貨幣,不管其是中心化還是去中心化的,未來政府都會稱其為「虛擬通貨」。不過就筆者之觀點來看,雖然此名稱統一用虛擬通貨來表達,但是實際上探究起來,未來在法律的評價和定性上,如果分散式帳本的數位財產運作起來,在法律定性上可能會跟過去有所不同,這邊所說的定性就是債權和物權的區別,在法律上面的保護和權利態樣都有所不同。這部分可參閱我在「 日本Mt.Gox倒閉和衍生出的法律問題」演講之記錄分享。

所以說嚴格說起來,還是應該要區分,以避免未來觀念不清楚致產生誤會,當然根據目前國際潮流趨勢,在IMF和G20也都漸漸不稱呼其為虛擬通貨或加密貨幣,而是改稱其為「加密資產」(cryptoasset)。日本近來之修法也改稱其為「暗号資産」

以下為本文作者個人意見

Token(通證)

而從加密貨幣募資衍生出來的ICO,更加大了所謂token的概念,這邊本文想澄清所謂的token並不能稱它為單純的altcoin,雖然早期許多人基於其可分性或方便而稱呼其為代幣,但是它的功能往往不單單只是限於「支付」此一功能,它可能更多時候會成為一個強而有力的電子憑證,而為一「可流通之數位憑證」,故稱其為通證。

如ICO之發展模式下,許多發行token功能可能除了支付功能外,還具備一種可以讀取權限的功能,或是有人嘗試把它發展成為替代所有權、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等的權利憑證,甚而是現在大家討論的Security token,也不過就是以token的形式把股權、債權、基金持份等透過區塊鏈技術強化其憑證的控制性和獨立性,加大其流通性等等,甚而是發展身份上的認證和個資所有權。

加密貨幣在概念上只能說是token眾多運用中,支付上面的一種應用,比特幣象徵的就是如果中本聰都可以把貨幣的概念紀錄到區塊鏈網路上並且發展出來,那麼其它的權利為何不能呢, 如使用權、所有權、股權、債權.....等,故而開啟了通證的大航海時代,所以本文還是認為應該稱其為可流通的數位憑證,簡稱通證或較為正確,而不能稱為代幣。

不過該怎麼翻譯,眾說紛紜,還是有待金頭腦的各位思考,代幣,通證,頭肯???哈

不過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當虛擬世界與我們生活越來越緊密時,它就不再那麼虛擬了,其概念隨著社會發展,也不能單純的以虛擬一詞稱呼之,而應該細細思考其間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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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亞森 Arthur Huang

律師、數位時代專欄作家、日文譯者。專長為加密資產金融科技、個資隱私等議題。致力於探索Metaverse的世界,朝Coding Lawyer之路邁進。Website : https://codeandlaw.com |Email:arthur8012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