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加密貨幣之法律定性(定義)

黃亞森 Arthur Huang
9 min readApr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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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法務部已邀集金管會、內政部、央行、警政署、調查局等單位跨部會協商,由跨部會來盤點比特幣的現金流機制和相關法令,會議中達成共識「應對比特幣做相當管制」,且預計在11月前出台相關規範。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6/3098655

從目前的角度來看,若要從洗錢角度監管加密貨幣( Cryptocurrency,或稱其為密碼貨幣)其實並不難,因為台灣的主要的幾個買賣管道(Maicoin、Bitoex等),早就開始自發性地進行KYC和洗錢防制等相關措施。只要將帳戶和購買人身分勾稽做好實名認證,鎖住法幣和加密幣間交換管道其實就可以掌握購買對象和第一次的流向。反而是線下的OTC或是Line群加密幣交換群組比較難監管,而在使用人保護上,line群裡也常遇到所謂的三方詐騙情形。

針對其法律管制方向,應可以預見我國接下來會嘗試定性何謂加密貨幣,以及其和數位貨幣、遊戲虛擬幣、電子貨幣之異同為何? 而目前我國對其的法律定性態度,大多係認其為一數位資產,不然可能就是屬於落入「禮券」之概念。

所謂禮券:以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例,係指:「發行人發行,持有禮券者可以向其請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等,而以此禮券作為對價,並且排除了多用途之之卡片」所以可以把它想成是指可以用在發行人上的單用途卡片或憑證。多用途卡則係歸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管理。

其他行業禮券之定型化契約類型請參看: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關於禮券定型化契約(約有18種):
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index.php?sn=cpat&pg=ZC731575

不過在ICO興起後,更產生許多通證(token,亦有翻譯為代幣,然而token之概念實際上遠不只為幣的運用,可能為債權、使用權、所有權和股權等等模式,筆者認為從本質來看它屬於一可廣泛流通之密碼學數位憑證,故稱其為通證),因為區塊鏈的特性(防竄改和共識決機制),更有機會影響傳統法學上對「數位權利」概念之認定,此亦會是日後如智能合約和區塊鏈上保存資訊上的一項重要議題。若日後有機會在對ICO行為token的性質和相關法學發想作撰寫(如因ICO推出之產品不同,可能會影響到其在法律上之評價,是單純眾籌、吸收存款、有價證券還是單用途的消保法禮券)

比起這來說,大多數人都知道日本於2017年4月時,把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規範,但卻不一定真正清楚在日本法下它的概念究竟為何,甚至還有人誤傳說日本已針對ICO做出相對應之規範。實際上日本目前應是在研擬相關規範,只有針對ICO做出一差異性規範,認為依據ICO之性質落入資金結算法(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中關於預付型票證( 前払式支払手段)、虛擬通貨交換業或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集體投資證券之領域,則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要求業者接受規範。

金融庁:ICO(InitialCoinOffering)について~利用者及び事業者に対する注意喚起~
https://www.fsa.go.jp/policy/virtual_currency/06.pdf

不過在2018年2月底時,日本金融廳確實有有針對ICO該如何管制進行討論,可能會從資金結算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著手去修改(由於日本係於2016年6月修訂資金結算法,故而2017年中旬之ICO風潮並未考量到,而未能針對此議題納入管制)。

金融庁が仮想通貨での新調達規制へ法改正も視野差し止め含め検討
http://www.sankei.com/economy/news/180227/ecn1802270005-n1.html

目前筆者正執筆撰寫與支付相關之法學論文,其中以日本法作為研究對象,故嘗試將論文關於此部份作簡單的整理,並對日本在加密貨幣交易所立法前之背景做簡單介紹和,簡述一下日本目前對於所謂「加密貨幣」定義,以供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參考,並對此等新興議題的項目做出正確的法律定性規範,而非讓業者和市場參與者承受極高的法律不確定性。

背景概述

於 2014年,在日本發生虛擬通貨交換所Mt.Gox的倒閉事件,因而引起日本政府的重視,加以2015年時,FATF針對虛擬通貨和法定貨幣交換此等業務應納入監管,日本政府乃於2016年修法納入管理資金結算法之管理(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並於2017年4月起實施。

加密貨幣(虛擬通貨)之定義

在Mt.Gox的倒閉事件後,有一男子向法院請求返回其對比特幣之所有權,然而東京地方法院卻以比特幣並非所有權之對象,將男子之請求駁回,充其量只能夠以債權之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不過如果比特幣並非所有權對象,那對於控制錢包之私鑰,我們對它究竟有什麼權利呢?對該私鑰是債權認定或是物權認定在權利保護上會有所差異,如在破產後其係以破產債權主張分配還是以物權之方式請求返還占有等等

而在2016年,於資金結算法新增虛擬通貨章節後(仮想通貨,由於日本法上並未明言虛擬通貨即為使用區塊鏈技術或密碼學技術之加密貨幣,故保險起見,本文在對日本法定義使用上仍採用虛擬通貨一詞,不過大多仍係指加密貨幣),則在該法第2條第5款之部分針對虛擬通貨作出了定義,並作出了兩層次的定義,整理如下:

第1層次:

第一種類型虛擬通貨之主要要件

1. 基於債務清償之目的,而能對不特定人使用

2. 得從不特定人處買入或賣給不特定人

3. 該財產價值限於以電子機器或相類似之形式進行紀錄,且非以法償貨幣為其計價單位或背後有一法償貨幣做擔保

4. 得透過電子訊息處理組織之方式為移轉

從第1點之部分來看,主要著重在「使用範圍上」之判斷,相當於判斷其是否具備多用途,且是否還能超出發行人和加盟店以外之範圍。

第2點要件則主要著重在「流動性」之判斷,就如該虛擬通貨的可變現大否,以判斷其可以流通市場之範圍。

第3點之要件則,著重在「非以法償貨幣計價」(如美元、日圓、新台幣),且限制在電子機器以排除紙本模式,更重要的意義即在於排除以法幣計價的電子現金和資產如電子票證(悠遊卡、政府債券、金融商品等),且稱其為「財產價值」,這邊即說明日本認為其並非貨幣(容易變換為現金者),肯認其具備一定之「財產價值」,而可以用來代償債務

最後之第4點要件則稱「電子訊息處理組織之方式為移轉」,應為針對區塊鏈技術所作出之文字規範,不過考量到未來技術之日新月異,故不明言必須為區塊鏈技術,而以電子訊息處理組織之方式稱之。如IOTA之Tangle技術即不一定必須存在區塊鏈,而為一無區塊鏈(blockchainless) 的加密貨幣系統,而為DAG( Directed Acyclic Graph,有向無環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這是把使用區塊鏈技術之虛擬幣特性,抽象化並且考量未來可能發展下所寫出的法律文字,是指說跟法幣系統有別,有自己的計價系統,而且它的流通性有可能大大高於傳統線上遊戲上面的虛擬金幣和可以使用的空間,具有一定財產價值的「虛擬通貨」,即相當於存在於網路上之如金錢般可流通的媒介。有名的例子即為比特幣(Bitcoin)、萊特幣(Litecoin)、以太坊下面的以太幣(Ethereum)

第2層次:

第二種類型虛擬通貨之主要要件

1. 須為能透過電子訊息處理組織之方式為移轉

2. 具備財產價值且能與第一層次定義之虛擬通貨交換

3. 交換之對象須為不特定人

這個部分即為針對前面第一層次的幣,所做出的補充規定,針對不能直接透過法幣管道購買,而須透過幣幣交換管道取得之幣,所作出的延伸規範。所以這主要是針對,未具備第1層次中第2點「流動性」尚有所不足的小幣而言。

第1點,同樣是針對虛擬通貨背後所使用之技術進行抽象性之文字規範

第2點,針對小幣是否具有「流動性」進行判斷,如發行人是不是有所限制其流通,且是否存有和前面第一層次虛擬通貨間之交換市場。如果係有所限制和不具備交換市場,則為可能為遊戲上之虛擬幣或是成為日本法上的預付型票證。不過針對其中之財產價值,此處仍是和第一層次的虛擬通貨做相同解釋,就是它的財產價值不能是法幣計價(不然如未來可以用萊特幣或比特幣購買證券或其他法幣計價之財產,則它們都可能變成這邊的第二層次定義下的虛擬通貨)

第3點,則係排除掉特定使用之對象,是在針對其「交換之範圍」進行判斷,越不特定之對象,則越會納入本定義規範。

這種第二層次的加密貨幣,通常可以被包含的就是只能透過幣幣交換的小幣,或是部分在目前ICO出來得以與流通量較大之加密貨幣交換之token,該等幣都有可能落入第二層次之定義中(如現行的KNC、EthLend)。

結論

在日本法之角度下,它雖然仍未針對加密貨幣說明它是否具備所有權,但已經說明它具備一定的「財產價值」,雖不到法償之效力( Legal Tender,即最終法律清償效力,對一切支付皆有合法清償之效力),但已認可虛擬通貨是一個可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或手段。「在資金結算並未明文說,虛擬通貨視為法定貨幣,僅承認其作為支付工具之地位」。與日圓(法定貨幣)之清償強度和流通範圍,仍有所不同。

另外在交易所使用人權益之保護上,透過對加密貨幣交易所課予許多義務,要求它應該要對客戶提供訊息,且針對交易所之財產和使用人之財產分別管理,並且要求須取得會計師或審計法人之稽核等等,以避免使用人權益受損,如交易所出現問題,監理機關亦可對其進行檢查並要求其提出報告。如Coinchek於1月時其NEM被盜之事件,金融廳即對其進行檢查並要求提出報告

未來在ICO之監理和如何定性token在目前的法律地位,抑或是因應科技網路之發展而有更新的權利型態出現,這都值得我們持續觀察。未來有機會再針對ICO各種token之特性和筆者親身參與過的ICO經驗,討論其在目前台灣法律上之定性,和因為不同之定性可能違反的法律行為態樣,和法律風險等撰寫一篇文討論。

如果這篇文給予您一些啟發希望您給我1~10個掌聲,如果您有興趣了解更多請給我10~50個掌聲,我會針對更多此類問題提出相關介紹、想法和分析。謝謝您。由於學海浩瀚、資訊繁多,一人之力總難以了解全貌,若有所遺漏之處或錯誤之處,希望能指出並與大家一同討論。如果有任何想法或意見也請您在下方留言讓我知道~~如需轉載也請您讓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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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亞森 Arthur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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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黃亞森 Arthur Huang

律師、數位時代專欄作家、日文譯者。專長為加密資產金融科技、個資隱私等議題。致力於探索Metaverse的世界,朝Coding Lawyer之路邁進。Website : https://codeandlaw.com |Email:arthur8012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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